我國著作權法 3條列舉了八類受保護的作品類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區分作品的載體。《信息網絡 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 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 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 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 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 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微信公眾號是開發者或商家在微信公眾平臺上申請的應用賬號,通過公眾號,商家可在微信平臺上實現和特定群體的文字、圖片、語音的全方位溝通、互動。微信公眾號中的文章屬于網絡文字作品,也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抄襲和非法轉載構成侵權
微信公眾號文章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方面,人身權包含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則包含了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微信公眾號對著作權的侵權方式主要有兩種, 是篡改、剽竊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侵權微信公眾號將他人的文字作品標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網絡上傳播,不僅侵害了權利人的署名權,同時對權利人的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利造成了侵害。
二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 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也就是說,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在網絡上私自傳播著作權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網絡傳播權。微信公眾號如果采取超文本鏈接的方式,而且鏈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權人的公眾號, 般不認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