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獨占使用許可指商標注冊人在其商標專用權范圍內,僅將該商標許可 個被許可人使用,并在合同規定的時空內,商標注冊人自己也放棄該商標使用權,這種許可稱為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
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可以作為商標權利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獨占許可合同(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是出讓方給予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地區內有使用某項商標,或者某種技術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獨占權。
合同規定的地區必須是出讓方和受讓方經過協商 致同意的,不能是單方的意愿。這種地區可以是 個國家或幾個國家,也可以是 個特定的區域,例如日本、歐盟國家或東南亞地區等。獨占許可合同 經簽訂,在合同有效期內,出讓方不得在合同規定的地區內向 三者出售同 種技術的許可,出讓方自己也不得在這 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產品。受讓方不僅有權在這 地區內出售該項技術的從屬許可合同,而且有權對侵權行為起訴。
獨占許可合同中轉讓的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專有技術,還可以是商標的使用權。這種許可合同實際上就是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劃分該項技術或商標在國際市場上的勢力范圍的協議。在約定地區內如有客戶要向出讓方訂購該項產品,出讓方也無權銷售,必須將客戶的訂單轉給受讓方,讓受讓方銷售。也就是說,出讓方已將自己在這個地區的銷售市場也轉讓給了受讓方。當然,出讓方授予受讓方獨占許可時,向受讓方索取的特許權使用費要比普遍許可合同的高得多。
根據國際許可證貿易工作協會(LES)公布的資料表明,獨占許可合同的特許權使用費 般要比普通許可合同高66%——100%,日本許可證貿易工作者分會也對獨占許可合同和普遍許可合同的提成率進行了專門研究,認為獨占許可合同的提成率 般要比普遍許可合同高20%——50%。獨占許可合同的形式在日本、美國和西歐地區使用較為普遍,這些國家實行的是自由市場經濟,產品可以自由競爭,受讓方愿意出高價以獨占許可合同的形式獲得 進技術,以便壟斷合同產品的銷售市場,獨霸 方,獲得高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