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方當拿到工程項目后,會招標選出 個設計單位為建設項目進行設計,設計在整個工程項目中是不可或缺的。如果當實際設計出來的方案與當時中標的結果不 致或者其他原因,設計方和建設方對設計合同產生爭議,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哪個呢?沈陽建筑工程律師就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轄機關是誰等相關問題整理了下列相關資料,以供讀者參考。
1、 般合同糾紛管轄機關
沈陽建筑工程律師認為,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 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轄機關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 種,屬于加工承攬合同的范疇。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承攬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應當以承攬人(即設計單位)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根據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加工行為”為出圖、曬圖行為,該行為履行地應為特征履行地。眾所周知,出圖、曬圖需要的人力、物力均離不開設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因此其特征履行地為設計單位所在地。故在合同對履行地沒有另外約定的情形下,履行地應為設計單位所在地。
三,《合同法》 六十二條 (三)項明確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 方所在地履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義務人交付的既不是貨幣,也不是不動產,而是建設工程設計圖紙,屬于《合同法》 六十二條 (三)項規定的“其他標的”。因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 方所在地,即設計單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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